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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 房屋买卖承诺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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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介绍的出售承诺规定了卖方的双重义务,对卖方来说构成了一定的约束。出售承诺体现了卖方促成交易的意愿。那么,有没有同样体现卖方交易的意愿但同时卖方又不需要承担太重的义务的约定形式呢?下面介绍的优先权协议(pacte de préférence)就有这样的作用。另外,这次还将介绍权利义务与出售承诺大致上相反的购买承诺(promesse d’achat) ,由于两者很相似,所以只做简单介绍。

一、优先权协议

优先权协议,顾名思义,规定了针对同一不动产,谁具有优先权,也就是当卖方决定售出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某个潜在买方相对其他潜在买方而言有优先交易的权利。这里,给出优先权的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得到这个优先权的是某个潜在的买方。应当注意,卖方只是做出了谁可以优先购买的承诺,也就是说,卖方并没有承诺说他一定要出售协议所指的不动产。只有当卖方决定要出售该不动产,此时签了协议的买方才能享受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售承诺和优先权协议之前并没有很明确的划分界限,然而,“卖方是否一定要出售”构成了两种约定之间最大的区别。

优先权协议的几个关键问题

  1. 优先权协议的时效:协议时效根据买卖双方意愿而定。不过,由于这种优先权协议一般是某个合同的附加条款(比如:租赁合同),所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然优先权的有效期等同于合同的有效期。不过,根据以往案例,合同续约时,优先权并不自动延续。所以,双方如果希望继续这种优先权关系,就必须要在续订的合约中写明。
  2. 优先权协议构成了卖方的义务。为了确保签了协议的潜在买方维护他的权利,卖方有向这个潜在买方提供必要信息,尤其是出售价格信息的义务。
  3. 违约责任:倘若卖方跳过了签了协议的潜在买方,将不动产直接卖给了第三方,那么潜在买方依据第三方的动机可以要求赔偿(若第三方对优先权协议不知情)或者取消购买合同(若第三方知道有优先权协议的存在)。在实践中,法庭往往判定,在第三方恶意购买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潜在买方可以根据第三方与卖方间的购买合同以同等条件购买不动产。

 

二、不动产购买承诺

不动产购买承诺是买方对卖方的承诺,前者是承诺方,后者是受益方,也就是说一旦卖方同意出售,那么作出承诺的购买者就应当按照承诺里所定的“明确的价格”购买承诺里指定的“房屋”。购买承诺的性质和特点同上期介绍的出售承诺比较相似。比如说,首先,在购买承诺里,明确的价格和交易物品是两个关键内容。购买承诺规定了购买义务,卖方可以根据购买承诺强制购买者购买。其次,出售承诺的时效可以在出售承诺里明确注明。如果没有注明,该时效遵循“合理有效期”的一般原则。最后,在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法官并非根据协议名称而是根据购买承诺中的用词来决定承诺是否构成合同的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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