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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 关于比利时的同性恋结婚和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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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写了关于比利时的结婚和假结婚。根据读者来信。这一次我们介绍一下比利时的同性恋结婚及其亲子关系的认定。目前在欧洲,已有 13个国家批准同性婚姻,其中包括比利时[1]。比利时通过 2003年2月13日的法律正式批准同性婚姻。就其目前的法律现状而言,同性结婚和异性婚姻在税收申报,继承权或离婚程序是无差别的。据官方统计,在2013年共有988起男同性结婚; 940起女同性结婚 [2]。

2006年5月18日,比利时议会终于通过允许同性婚姻领养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在新民法典里,不同于2006的法律,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就领养儿童享受同等待遇。

比利时立法者于2015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女同性婚姻中的亲子关系的新政策。事实上,在该法律通过之前,孩子母亲的(同性)伴侣,除了领养其孩子,没有其他方法与其孩子建立亲子关系。领养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 在领养程序没结束之前,孩子母亲的伴侣,对其孩子没有任何权利。但自2015年1月1日起,孩子母亲的伴侣,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便可直接被推定为该孩子的亲属。如果双方不是夫妻,那么孩子母亲的伴侣需要去孩子所属的市政厅申请确立与该孩子的亲子关系。该政策完全借鉴了异性伴侣亲子关系的政策 [3]。

2015年的女同性婚姻中的亲子政策有以下几个要点:

a.            孩子母亲的伴侣,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便可直接被推定为其孩子的亲属。此政策就和异性伴侣一样。异性伴侣结婚后,孩子母亲的丈夫会被推定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孩子母亲不需要推定,因为都在出生证明里有注明)

b.            如果双方不是夫妻,那么孩子母亲的伴侣可去孩子所属的市政厅申请确认与该孩子的亲子关系

c.            如同异性婚姻一样,同性婚姻也同样拥有申请确立亲子关系的权利。

d.            除非有其他人长期与小孩以亲子关系相处(给孩子以自己的姓名;向亲生孩子一样对待小孩,周围人认为其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否则孩子母亲、孩子母亲的伴侣可以向法院争议其他人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同性领养小孩

在2006年5月18日的法律通过之前,同性婚姻不能领养小孩。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伴侣的一方领养孩子,然后双方一起抚养孩子长大。所以小孩只和同性伴侣的一方建立亲子关系。

正是为了消除对同性婚姻的歧视和保护同性婚姻抚养孩子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比利时议会2006年5月18日通过了领养法。目前,同性婚姻在领养小孩方面和异性婚姻享受同等的权利。

领养属于地区政府管理范畴。在比利时法语区,目前领养程序全包含在其2013年12月5日的领养法里[4] 。

尽管如此,2006年的领养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同性婚姻领养问题。比如说,如果同性在比利时没有领养到孩子,就只能通过国际领养的方式. 但是国际上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并不多,所以同性婚姻领养小孩的选择范围就比较窄[5]  。 从官方提供的数据上来看,近几年的同性领养小孩的案例并不是很多[6] 。


[1] http://www.touteleurope.eu/actualite/le-mariage-homosexuel-en-europe.html

[2] http://statbel.fgov.be/fr/statistiques/chiffres/population/mariage_divorce_cohabitation/mariages/homosexuels/

[3] http://www.notaire.be/nouveautes/nouveautes/filiation-de-la-coparente-:-une-bonne-nouvelle-pour-les-couples-lesbiens-/8/269;http://www.one.be/actualites-one/details-actualites-one/droit-familial/; Art 325-2 à l’Art 325-10 C civ.

[4] http://www.adoptions.be/index.php?id=donnesjuriques

[5] http://www.droitbelge.be/news_detail.asp?id=339

[6] http://statbel.fgov.be/fr/statistiques/chiffres/population/autres/ad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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