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的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工业设计与模型等知识产权在比利时是受到法律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下列权利客体享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以使用许可方式转让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专利权和商标权受到侵害时,权利所有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以及禁令救济以防止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被许可人需协同权利所有人共同提起诉讼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及禁令保护。

在比利时,对于专利权利的保护来自于国内和国际两个立法层面,包括《比利时专利法案》,皇家法令和《欧洲专利公约》,以及《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荷比卢统一商标法》为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境内的商标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注册及保护程序,并建立了单一的商标法律制度。若在先商标注册人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在后商标可在同一区域内继续使用五年。若该在先商标所有人未能成功反对该在后商标的第二次注册申请,则其将丧失所有对于该标志的使用权利。

比利时现行国内法一方面保护文字和影音作品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录制权和广播组织权。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持续到作者逝世后70年。法律亦为软件程序提供了著作权的保护,但不同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另有约定,软件程序的著作权直接自动归属于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