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许可

比利时外国人就业法规定,雇用非欧盟居民来比利时工作,使其能够在比利时合法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由于政府保护地方劳工,所以公司需要刊登招聘广告,证明该职位在比利时或是其他欧盟地区没人可以胜任,或是该名工作者有特殊的技能,才可获批准工作许可。

申请成功后,比利时移民局将审核其他相关资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移民局将签发和工作许可同样时间段的比利时居留卡;在此期间,该名员工只可受雇于这家公司。若4年后,该名员工仍然持有该公司的工作合约,则可以申请延期工作居留,与此同时,该名员工将可以在比利时的任何一家公司工作。

如果在该公司工作少于4年,则不可获得延续工作的许可,还需要尽快离境, 除非及时改变居留目的,例如,从工作目的专为配偶或是家庭团聚。

一般条例:
1. 雇用单位须在比利时或是欧洲刊登至少5个星期以上的职位招聘广告
2. 职位须在比利时劳工处注册
3. 受雇者须在18-45岁之间
4. 雇用条件需要遵守市场行情
5. 提供房屋给受雇者
6. 受雇者必须要申请居留许可
7. 受雇者必须持有有效护照
8. 受雇者必须要有健康保险
9. 受雇者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
跨国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千万欧元)和国际公司(派遣员工来比利时创建分公司)免除第1条款

以自创公司,高技术移民,音乐交流,讲座等为目的并持有注明“自由工作”的居留卡可免除工作许可申请。

家属(配偶和子女)
如果受雇者持有工作许可,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同时间段的比利时居留。如果配偶或子女同样得到工作许可,则可以在比利时工作,居留期限则为1年。第2年可申请延续。

申请期限
在申请前,雇用单位必须要在比利时或是欧洲刊登招聘广告。在此期间,需要准备所有申请时需要上交的材料,如出生公证,毕业证书等。如果无法聘请到合适的人员,则可以开始申请派遣员工的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