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

比利时移民局颁布的新政策规定:“65岁以上的家庭团聚”目的的申请被取消; 申请独立居留的期限由3年调至5年; 所有持有比利时居留权的人每年不可离开比利时累计超过六个月(旧规定为九个月); “家庭到访”居留申请将不再被接受。

用于申请非比利时籍的直系家庭成员来比利时居住。包括:配偶,18岁以下子女。

申请与父母或祖父母的家庭团聚签证

申请与父母或祖父母的家庭团聚签证,如果是比利时人或已经定居比利时的欧盟成员国的侨民的直系亲属,申请人(包括子女或孙子女及其配偶)年龄不得超过21岁。如当事人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侨民,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18岁。申请人需要提供其父母(或祖父母)的比利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比居留证复印件;监护人同意其离开祖籍国的证明;如果是比利时亲属配偶的后裔,还需提供其在比利时的父母(或祖父母)的结婚公证书和复印件。

申请与配偶的家庭团聚签证
如果配偶已在比利时居住,可直接申请家庭团聚居留许可。否则需要先申请签证,前提为双方必须在21岁以上,并且通过比利时驻中国大使馆的比利时语和比利时社会融入考试。在比利时同性的夫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是被允许的。

申请与子女的家庭团聚签证
在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申请来比利时居住。

申请期间:
首次获得的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1年。第二年延长居留许可为5年,基于担保人是比利时国籍或是持有非临时居留许可。

临时居留许可一般以学习或是医疗为目的。首次居留许可最长为1年,之后延续最长期限仍为1年。

如果居留许可是以工作为目的的,其配偶可获得最长期限为1年的居留许可,子女可获得和担保人同样期限的居留许可。

家庭成员的配偶居留许可在满5年后,可申请“独立居留许可”,独立居留许可意味着即使离婚,居留许可也是可以被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