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欧洲国家专利保护途径

在国际层面和地区层面尚无相关专利条约时,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国家分别提出申请是唯一的可行方式。然而,随着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签订及其相应国际专利体系的形成,1977年以《欧洲专利条约》(EPC)为基础的欧洲专利局的成立,获得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变得多样化起来,根据接受专利申请的机构可以划分为三种途径:(1)直接适用欧洲国家国内程序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和(3)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与地区或国家阶段相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地区或国家阶段两个阶段。由于所有欧盟国家和欧洲专利局本身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所以,这里所列的第三种途径可以细分为专利合作条约程序与欧洲国家国内程序相结合,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与欧洲专利局程序相结合两种可能性。

一、三种途径的含义和特点
(1)直接适用欧洲国家国内程序:即直接向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欧盟国家专利局分别递交申请登记。各国对该申请的审批独立进行,互不影响;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即先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由欧洲专利局审核并做出检索报告,并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做实质性审查,除有特殊规定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后3个月内向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欧洲国家确认该专利;
(3)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与地区或国家阶段相结合:即在国际阶段先向指定的专利接收部门(日内瓦国际专利局或申请人国籍或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递交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登记,有国际检索部门提出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优先权日后的30或31个月内,申请必须进入地区或国内程序,此时涉及的程序分别与第一、第二种途径对应。

可见,第一种途径最为直接,所需时间较短,但是必须同时准备多份申请材料,根据国家的不同,申请材料的语言也不同,而具体的程序也会有所差异(例如是否建立检索报告、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二种途径统一了欧洲各缔约国专利申请的程序,尽管在专利确认阶段依然涉及翻译等问题,但在申请的第一时刻却只需要一种语言,为递交申请节省了时间;另外,正面的审核结果确保了专利在得到各国国内确认前享有不低于该国专利申请的同等程度保护。第三种途径简言之相对第一或第二种途径增加了国际阶段,申请接收机构、申请语言比起前两种途径更容易为非欧盟申请人操作, 但相对也增加了从申请到获得专利保护的时间。国际阶段的增设既延迟了地区或国家阶段时可能涉及的翻译成本也为申请人争取了拓展市场寻求投资合作的时间, 但也带来了专利被类似科研成果取代的风险。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欧洲国家专利申请途径
无论是欧洲层面的欧洲专利条约还是国际层面的专利合作条约,其目的都在于协调各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简化多国专利保护申请程序。所以,简单来说,当申请人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时,第二种途径和第三种途径往往比第一种途径跟合适。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目标是三个及以上欧洲国家时,通过欧洲专利局程序或者专利合作条约程序与欧洲专利局程序向结合的途径更简捷而且成本更低。所以,在选择申请途径的时候,申请人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希望获得哪些国家的专利保护(多少个国家,是否都是欧盟国家或者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家)?

申请程序的难易、申请涵盖成本的高低、申请时间的长短等是专利申请人在选择申请途径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当申请人基本决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时,选择申请途径的具体问题转化为,哪些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申请材料有什么要求(比如语言要求)?通过该机构申请有哪些好处?申请需要多少时间可以获得专利?哪些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咨询意见并代理申请?这些问题在下列表格中一一罗列。

接收机构 申请语言 审核内容 审核效力 优点 非欧盟居民申请代理机构 一般适合情境
直接适用欧洲国家国内程序 相应国内专利局 相应国家的官方语言 是否建立检索报告、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因国而异 专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性由各国国内专利法确定 在不对专利进行审查的国家可以缩短获得专利所需时间 相应国家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 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一般2-3个国家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局 英语、法语或德语; (注:在专利确认阶段需提供相应国家官方语言翻译件) 检索报告(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 实质性审查由申请人确定是否进行 若符合资质,则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缔约国欧洲专利。 其后,专利申请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 在欧洲专利局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避免申请人对各个国家逐一申请的繁杂以及降低翻译质量对申请材料的影响 有资质欧洲专利代理人 当寻求3 个或3 个以上的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更简单并且成本也更低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和国内或地区程序相结合 国际专利局或申请人国籍或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专利局 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之一 国际检索报告(含可专利性初步意见);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 在优先权日后的30或31 个月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 单一的申请登记程序; 延迟支付国内和地区程序中成本和翻译费用; 为选择保护国和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正面的国际可专利性报告有利于寻求合作伙伴 国际阶段可由申请人所在地专利代理人代理; 国内或地区阶段必须由相应国内货地区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理 寻求多个国家专利保护且申请人需要资金周转时,该程序优点较直接使用国内或地区程序有所体现;根据寻求保护国家是否均为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选择进入国内或地区阶段